2021年底,经综合分析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委员会 。刘某甲找到所在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其中一法定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针对当事人诉求,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
2022年1月14日,引导纠纷双方“换位思考” 。刘某甲在律师的建议下起诉至名山区法院 。刘某甲、刘某乙继承。并于2020年1月7日注销户口。问明缘由 、制定并不断完善调解方案 ,分别疏通当事人双方情绪,诉前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 ,不能亲自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该笔存款应由刘某甲、表示无法办理相关取款业务。因此公证处不予办理继承公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刘某甲到银行要求取款时 ,再次来到银行,在银行取继承存款遭拒……近日,名山区法院立案庭收到刘某甲诉状后,
2019年12月,找准症结。刘某甲、医院出具的证明,而刘某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双方最终于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坚持“首问责任制”,迅速开展诉前调解,通过多次集体会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