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在这起纠纷中,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劳动者归还用人单位财物,并赔偿损失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拖欠被告的下乡送货补助在核算后再向被告支付。劳动者可以到人事劳动主管部门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案件处理:
公民维权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要以三轮车“以物抵债”。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 。即使饲料厂收回该三轮车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 ,通过调解 ,而不应采取不合法或过激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
饲料厂遂诉至法院 ,
法官提醒 ,被欠薪的劳动者采用以用人单位的财物抵扣自己工资的方式维权,不能通过扩大损失的方式来填平自身的利益损失。
基于这一原则,
综上,后来 ,使用的机动货运三轮车扣留 ,人民法院等机构 ,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在留置的适用中除企业留置外 ,被告卢某退还原告某饲料厂的三轮车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督促其履行债务,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一方为用人单位,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权 ,”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更有可能使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被告卢某以饲料厂拖欠其下乡送货补助为由,